每月專欄
2020-12-10
《專題報導》再沒錢也要有癌症險的今天…教你掌握2原則聰明投保!
近日翻看娛樂新聞,赫然看到國內陸續有藝人罹患癌症的消息,包括:蕭淑慎因為十二指腸癌動刀、方季惟原有的甲狀腺癌再復發,還有尹馨驚爆切除腎腫瘤,最後證實虛驚一場只是良性脂肪瘤……;癌症之於人體健康的威脅,除了眾所周知已連續37年蟬聯國人10大死因首位外,癌症罹患率有日益年輕化的現象,根據台灣癌症基金會公布一項最新癌症登記報告指出,新增患者有近2成年齡介於20至49歲,當年度新診斷患者中,平均每5人就有1人是青壯年,尤在最新獲頒國內10大抗癌鬥士中,最年輕得獎者年僅22歲,正值花樣年華勇敢面對病痛的態度,正如甫出版集結10人生命故事的新書:《罹癌又怎樣-即使年輕,健康也不能是最後順序》,以正向思考提醒年輕人隨時多關心自己的健康,時時保持警覺,身體如有任何異狀或不舒服,一定要盡速就醫!
本周專題報導以此為題,從國內始終居高不下的癌症發生率和罹癌者有日益年輕化的趨勢,進一步分析癌症風險保障的重要性及該怎麼挑選癌症保單?
癌症險重新改版以初期、輕度及重度3分法定義
在思考如何做好個人癌症保障規劃前,先要釐清了解現行法令規定更新內容,繼重大疾病險重新定義改版後,專門保障癌症風險的癌症保單也全面重新定義並更新統一條款,新版癌症險定義與重大疾病險力求癌症相關理賠標準一致,不再像以前有癌症險的癌症或是重大疾病險的癌症2套不同的理賠標準,保戶只要考量給付項目和給付額度是否符合個人所需。
針對保單條款內容全面改版,對你我來說至關重要的莫過於個人保障權益是否受到影響?
對此,金管會做出回應,表示如果是107年12月31日前已投保生效的保單,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仍照保戶投保時原定保單條款內容,只是如果是非保證續保的定期防癌險,等到108年度要續保時,保險公司一般會提供保戶重新定義後的商品內容,並事先告知需要注意的相關權利義務。當然,如果自108年1月1日起投保的保單,就一律適用新定義保單條款內容。
說到新、舊防癌保單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在於,舊保單是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定義條款內容,新保單則是根據金管會頒布「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是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是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是原位癌之疾病。」在癌症的分類上,以「初期」、「輕度」及「重度」來定義:
「初期」癌症、原位癌或是零期癌、第1期惡性類癌、第2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輕度」癌症、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1期和第2期、10公分(含)以下之第1期何杰金氏病、第1期前列腺癌、第1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1期黑色素瘤、第1期乳癌、第1期子宮頸癌、第1期大腸直腸癌。
「重度」癌症、泛指初期癌症及輕度癌症以外的癌症。
因應年輕化趨勢愈早投保愈好並善用重傷險補足缺口
鑒於癌症罹患率有日益年輕化的現象,有感人生無常,再沒錢也要有保險,面對說來就來的癌症,及早投保愈早生效尤其重要!保險顧問建議,即便再沒錢也要規劃足夠的癌症保障,不妨掌握以下2投保原則:
原則1、癌症險+重大傷病險=個人保障最佳組合
投保考量重點:
1、優先選擇以「一次給付型癌症險」搭配「重大傷病險」,透過「一次給付型癌症險」可以補足「重大傷病險」中原位癌不予理賠的部分。
2、特別留意保障內容是否有包含癌症相關併發症,像是乳癌治療容易引發淋巴水腫、大腸癌治療容易引發腸阻塞……等,嚴重者甚至導致死亡。
保險顧問提醒,重大傷病險涵蓋範圍廣、跟著健保走、認定明確簡單,可以用來填補傳統保單缺口;其中,所謂的「跟著健保走」,是指保戶依投保當時健保署公告為準,只要在保單有效期間內,經醫生診斷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並拿到健保署核發的重大傷病卡,那麼就符合重大傷病險的理賠條件。
原則2、投保前一定要確認有無「豁免保費」機制
所謂的「豁免保費」,是指當遭遇特定事故後,向保險公司提出證明,即可免繳保費,常見於主附約的條款中或是獨立的豁免附約;不過,並非所有主約都能附加,依據各家保險公司商品內容的不同,其豁免保費的條件也會不同,常見的項目諸如: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是全殘、1至3級殘或是2至6級殘、嚴重燒燙傷等。
保險顧問最後提醒,一旦不幸罹癌,就是一條漫漫長路,可能無法工作賺錢繳交保費,如果有了豁免保費的保障,就算繳不出保費依然可以延續保單效力、享有原有的保障。
文章來源:小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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