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欄

2017-08-08
王瑞鴻:境外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之分析與影響


  我國反避稅條款已於105年間立法通過,雖未開始生效,但日後影響範圍不僅包含了過往透過在租稅天堂架設控股公司來攔截股利之投資架構以及透過在租稅天堂設立公司以進行接單或金融商品操作之營運模式,除此之外,立法院業於今年5月份立法通過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之課稅規定,將個人一併納入反避稅條款之課稅範圍。一時間一股追稅的風潮似以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來襲,所幸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納稅義務人造成衝擊,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考慮

  1.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
  2. 國際間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
  3. 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等三條件後定之,所以雖然未有立即的影響,但納稅義務人仍應即早評估相關因應方式。

  上述三條件中,其中CRS就是所謂全球版的肥咖,也就是OECD組織為建置全球稅務資訊交換機制,於2014年7月發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其主要內容即包含CRS,運作模式主要係透過各國政府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資訊,再與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國進行資訊交換,以防堵透過資訊不對稱進行跨國逃漏稅。簡單的說,CRS與FATCA相同,係透過銀行、券商、投信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蒐集並辨識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再向該金融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非當地稅務居民之相關資料,以供其進行資訊交換。目前全球有超過100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參與CRS,台灣日前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授權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被視為是為台灣日後參與CRS之敲門磚。

  雖然台灣目前尚未參與AEOI,但我國民眾若在境外開立金融投資帳戶者,不外乎選擇香港與新加坡等地,而香港與新加坡業已承諾實施AEOI,並將於2018年進行首次資訊交換,近來想必有許多讀者陸續收到來自當地金融機構傳來的實質審查文件,要帳戶持有人誠實聲明其最終受益所有權人稅務居民管轄區域,故一時間似乎所有「藏」在海外之資產都有可能「全都露」而引起極大不安。由於目前台灣並未與香港及新加坡簽訂雙邊協定,故縱算聲明帳戶所有人之稅務居民管轄區域在台灣者,相關帳戶資料仍不會被交換回台灣,故短期影響有限,但日後全球金融帳戶資訊勢必更加透明化,未來國人境外金融資產操做必須更謹慎考慮我國的稅負影響,尤其目前在個人受控外國企業之課稅未生效前,只要境外公司之資金未回流到個人身上者,原則上還不至於有稅負產生,因此個人首要考慮者應該是積極評估CRS對遺產及贈與稅的影響,以提早進行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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