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列舉扣除額來繳稅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有可能遭到國稅局不予認定而剔除,導致不能扣抵所得,以下是扣除額規定以及應該注意的事項。
列舉的項目:限額及相關規定限額及相關規定
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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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最高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 |
注意事項: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性質,所以不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且應取得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
所得稅法規定之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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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最高 2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10萬元 |
注意事項:對政黨的捐贈,若該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最近一次的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予認定。104年總統大選適逢選前更換候選人之情事,應留意僅有捐贈予候選人者才能列舉扣除 |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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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
注意事項: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
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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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
注意事項: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且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限,受扶養兄弟姐妹之保險費不得扣除;保險費限於人身保險,若屬汽車險、住宅火險等財產保險,不得扣除 |
醫藥及生育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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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和生育費用 |
注意事項: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身心障礙者輔具支出 (醫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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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之輔具支出 |
注意事項:若該等支出已領取政府補助,申報時須檢附政府當時審核結果的證明文件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出補助限額的部份,列舉扣除 |
災害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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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
注意事項: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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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每戶以30萬元為限。 |
注意事項:自104年起,若屬購買地上權住宅所繳納之購屋借款利息,亦得列舉扣除。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每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房屋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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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納稅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用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在12萬元限額內,可列舉扣除。 |
注意事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之列舉扣除,只能擇一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