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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轉載:責任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保險金並非遺產
民眾法律意識欠缺,關於日前蝶戀花理賠爭議媒體報導立場偏頗,加上專家說明不清不楚,很容易就造成誤解與對立。
我來簡單解釋一下。不是要幫保險公司發聲卸責,而是說明法律規定與內涵。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是旅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
何謂責任險?
一般人最熟知的、也是駕駛人務必要投保的,就是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車主A 必須繳納保險費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當A或A所指定、同意之駕駛人駕駛該部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導致騎機車的騎士B及徒步的行人C受傷,B支出醫療、看護等費用共10萬元,因為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資為10萬元,C則受傷較輕微,僅支出醫療費5萬元。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3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應賠償B20萬元、C5萬元,也就是說,A的保險事故(即賠償責任)已經實現發生,則保險公司應該在A已經賠償B跟C之後,填補A因為賠償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減損25萬元。
保險法第9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順序是:A先賠給B及C,保險公司才能給付保險金給A。
但這樣有點麻煩,而且,還要擔心萬一A心眼壞,拿假單據來欺騙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誤以為A已經賠償B跟C。既然,那25萬元就是分別要賠給B跟C的,何不省下一道流程,而讓保險公司直接把錢交給B跟C?既可省時,又可避免被A矇騙侵吞。
也因此,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便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簡單的說,就是被保險人A可以簽一份同意書,讓B跟C直接向保險公司來請求20萬元及5萬元,省下大家互相求償、金錢流動的麻煩。
舉例之後,進一步來看保險法第90條關於責任保險的定義,是「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這段條文裡有幾個關鍵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再以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為例,車主D將車借給配偶E駕駛,E行駛途中闖紅燈撞擊正通過馬路的行人F,F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住院10日後仍不幸死亡。
這10日的醫療費用為3萬元、看護費用為2萬元、喪葬費用為20萬元,均為F的配偶G所支出,而F身後遺留有傷痛逾恆的配偶G及失怙的未成年小孩的10歲小孩H,則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配偶G可以請求所支付的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未成年小孩H可以請求至成年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G及H均可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也就是車主D及駕駛E對於第三人即配偶G及未成年小孩H,「依法」,也就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扶養費用、非財產損害賠償等。
保險事故(賠償責任)業已發生,D及E可以請保險公司直接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給付給G及H。
公路法第65條第1、3項分別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接著來看,旅遊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的要保人(繳費的人)及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要負賠償責任的人),分別是旅行社及遊覽車公司,保的內容是旅行社及遊覽車公司「對於第三人(乘客)」、「依法律規定」、「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這跟人身保險的壽險、醫療險、意外險截然不同,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個人的身故、支出的醫療費用及意外所致傷殘、死亡等。
也只有人身保險,才有無指定受益人時,列為被繼承人(即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遺產的相關規定可適用。在責任保險,根本沒有「列為遺產」的法律依據。
繼續要說明的是,旅遊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承保的範圍都是:被保險人(旅行社、遊覽車公司)「依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在武陵賞櫻遊覽車翻覆的意外事故中,死亡的乘客因為是意外後即身故,並無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也無喪失勞動能力(即薪資)之損失,則能夠「依法律規定」求償之依據,僅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求償的主體是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求償的內容為「因死者遽然過世致傷痛難忍、大悲無言的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
所以,李姓男子基於兒子的法律關係,可以依據民法第194條可以向旅行社、遊覽車公司求償父、母死亡的精神慰撫金,但他是哥哥,不是「父、母、子、女及配偶」,依法是無法請求「妹妹」的精神慰撫金的。
乘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的前提都是被保險人(旅行社、遊覽車公司)「依法需負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業者賠償金的替代」,跟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專屬於被保險人,無受益人時可以列入遺產,由繼承人依繼承順位而領取,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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