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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葉秀玉:僱主責任風險何其大?
在高雄市一家電子產業工廠擔任維修員的小曾,工作時不慎從高處摔落造成腦外傷及顱內出血,不過經過幾個月的醫療復健後,還是有下肢平衡不足、手指靈活度不佳和聽力微受損的狀況。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小曾醫療期間不僅有職災個案管理員主動探視,提供職災相關法令權益諮詢和協助其向僱主請求薪資補償及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外,也協助小曾和僱主溝通,將工作調整為電腦文書處理。
職安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組長許莉瑩表示,每年約有3500人次因職災申請勞保給付,其中約有800人有復工或再就業相關協助的需求,職安署也免費提供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職務再設計、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協助,配合的職災勞工復工率高達8成。
許莉瑩指出,如果業者沒有為職災勞工安排適合工作,或是提供工作必要的補助設施,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7條,處新台幣5萬到30萬元罰鍰。1050422(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2日電)
發生在別人身上的叫做「故事」,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叫做「事故」,看了以上的新聞,日理萬機的僱主們是否也擔心,日後若有事故發生,該如何應對?我們當然不希望自己的事故成為別人口中的故事,而您是否了解,勞工一旦發生了職業災害,僱主就必須負起有關之民事賠償及補償?
企業無分大小,經營之目的以獲利為首要,除積極創造收益外,在經營成長的過程裡,風險控管始終是關鍵。在企業面臨之各項風險中,僱主因受僱人發生職業災害所致之責任風險,其損失頻率及幅度是不遜於其他風險,而當受僱人意外死傷所面臨相關法律問題非常繁瑣,主要有民、刑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等,彼此之間亦有相互重疊之空間,因此可能出自同一職業災害,同時須承擔數個法律責任,對企業風險規劃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對此企業經營亦需謹慎管理,若因風險認定不清、損失評估錯誤、或處理方法不當等,皆可能直接影響企業之營運與存續。
在面對越來越多的經營風險時,企業主也應該全面思考與前瞻,確認花這筆預算的目的為何?一般僱主們為了照顧員工、分散其經營風險,大部份都有幫員工投保團體傷害險,然而僱主們卻忽略了本身已曝露在職災風險下。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僱主責任知多少?
勞基法:勞基法與勞保給付之差額 (勞基法第59條 勞基法第60條)。
民法:法定責任及契約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483之1條)。
道義撫卹:慰問金。
首先是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無過失補償),僱主如有過失並應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過失責任)這是法定責任。另有依勞僱雙方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所約定的補償責任。在市場行銷實務中,普遍存在的是行銷人員建議僱主購買團體保險來移轉責任風險,也就是說僱主購買團體保險的動機是,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以團保的保險金給付抵償僱主責任。團保是員工福利亦或是能具有減輕或免除僱主責任的功能?
不知您是否還記得復興航空於民國84年除夕夜發生龜山空難事故?當時機組人員全數罹難,復興航空幫所有的機員投保400萬團體傷害險,但員工家屬認該保險金與僱主責任無關,訴請復興航空請求僱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高等法院最後判決復興航空須額外支付家屬700萬損害賠償金,且不得扣除團保己給付之每人400萬保險金。高等法院之判決明確告訴我們,團體傷害給付不得抵充僱主依法應負擔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每種保險有它不同的功能,安排錯誤的保險,員工可向公司2次求償。
目前大部份僱主均以投保團險因應職災責任風險,試想,團保是員工的保險,被保險人是員工,保險標的為員工的生命、身體、保險事故發生後,當員工死亡時則賠付予其指定之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此時僱主僅為要保人,如何能主張團保給付得抵充僱主責任?更何況,從損害賠償責任角度,得向僱主求償之請求權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與員工指定之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不可能完全相同,必定會發生請求權人部份或全體未拿到保險金,如何能解決職災糾紛,此亦為高等法院判復興航空須額外賠付員工家屬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
從僱主責任風險分析,企業依民法負擔之損害賠償風險最高,當員工執行職務意外死亡時,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包括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慰撫金等,金額達400~500萬以上;如屬重度傷殘,則金額動輒千萬,因而從損失幅度來看,僱主民法損害賠償責任風險最高。其次僱主勞基法責任風險,因採無過失責任,僱主遭求償之機率最高,但因勞保給付得抵充僱主勞基法責任,因而只要僱主確實依相關規定投保勞保,其間之差額責任風險並不高。
此外,一旦員工對僱主求償,僱主如能適度地支付道義賠償金,對糾紛的解決有相當幫助,因此僱主應隨時準備一筆道義賠償金。當然勞資關係和諧與否,與企業營運好壞有直接關係,僱主如能提供好的員工福利計劃,勞資關係必定融洽!
以上僱主保障需要:
1.民法損害賠償責任風險
2.勞基法補償責任風險
3.道義補償需要
4.員工福利。
如果只投保團險,絕對無法充分涵蓋這四項需要!
僱主職災責任風險包括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及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風險管理規劃安排可分為:
員工執行勤務其間:規劃「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僱主」為被保險人,理賠的受益人是僱主本身, 一旦保險事故發生,理賠範圍以以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規定為準,保險金屬定額給付予僱主並協助僱主解決依法應負擔之責任。
溢額民事賠償:規劃「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僱主為被保險人,理賠的受益人是僱主本身,一旦保險事故發生,理賠範圍以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有無為準,並且保險公司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並於保險金額的範圍內給付處理糾紛及民事訴訟之各項費用、律師費及民事損害賠償與支付必要費用之義務。
職災工資轉嫁:規劃「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依據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僱主有無過失需補償其勞工。
醫療補償
:勞工保險給付外之醫療自付額,由雇主承擔。
傷病期間
:依原領工資計算,最長給付兩年。第一年勞保給付70%,僱主負擔30%薪資補償及勞保薪資差額。第二年:勞保給付50%,僱主負擔50%及勞保薪資差額。
薪資終結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者,僱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雇主全額負擔)。
身故給付
: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僱主負擔平均工資差額)。
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給付
:以平均工資的1.5個月~60個月支付(僱主負擔平均工資差額)。
只要職災意外發生,保險公司即依保險金額賠付,不僅紛爭解決迅速,理賠金亦可抵充責任。
員工福利:若風險規劃預算充足,可規劃「團體保險」,針對員工福利需求所致之契約責任(撫恤辦法)。發生意外時,無論僱主有無責任,保險公司均依約定保額直接賠付予受僱員工或受益人,如此勢必能迅速安撫傷亡員工及其家屬情緒,降低糾紛可能性,如此才是完整的僱主職災風險管理策略。
面對職業災害之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企業若能善用保險,不只在損失發生時,轉嫁給保險公司,投保前後還可以獲得保險公司或經紀人公司在風險辨識、損失預防及風險管理策略擬定等的專業建議,一旦有事故發生時,更可以有法律諮詢與協助。
責任的風險是一個發生機率不大,但足以讓公司辛苦累積的資產,造成嚴重衝擊及巨大經濟損失。責任保險是最經濟而且可靠的解決方案,可以轉嫁勞工的職災補償、保障勞工的家庭、承擔僱主的法律責任;企業成長與永續經營,藉以分散風險、壯大經營實力。公司有完整僱主責任及員工福利安排之功能風險管理,財務穩定,是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一種保障。
「花
1%
的成本,為您公司資產買一個保險。」買與不買的關鍵因素不在於有沒有保費預算,而在於公司的風險承擔能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5477/
中央社即時新聞CNA NEWS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604220282-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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