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欄

2016-06-02
李欣潔:民法繼承編大翻修!
未來子女不孝,就沒遺產可分!

  普遍而言,我們常見的遺產繼承問題,其中尤以遺囑、遺產繼承相關規範常引發爭論,例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等人過世後,都曾爆發子女爭產風波,甚至出現真假遺囑爭議,最後親人之間必須要對簿公堂,要透過法院才能進行裁判分割,而不論是有錢人亦或是平凡的家庭,要提醒民眾的是,所有的問題,都自於這份家族遺產規劃,當然包含遺囑的設立內容,姑且不論資產規模程度大小,如果這個規劃不能讓子女們團結一致,那麼究竟財富的價值何在?這也是值得大家醒思的議題。

  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底通過民法繼承編相關修正草案,此為三十年來最大幅度修正案,而與人民切身權益息息相關的民法繼承編將有重大修正,此乃與民眾未來繼承遺產有絕大的影響,因此,對於修正後的法令內容建議須事先了解,以利未來進行家族稅務或傳承等相關規劃時,將能更符合民眾自身需求,才是最好最適的財務規劃。
 
民法繼承編草案修正重點參考如下:(表一)
項目 參考法條 修正重點摘要 說     明
遺產繼承 1223條 調降特留分比例 考量已朝向「個人財產自主」趨勢,在遺產分配上應以被繼承人自主意識為主,此次修正如下: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二分之一,降低為三分之一。
(2)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三分之一,降低為四分之一。
遺產繼承 1145條 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 修正草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過去曾發生父母針對子女有重大虐待、
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生前「表示」不孝子女無繼承權,死後卻衍生無法舉證爭議。未來將明訂經父母(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即喪失繼承權;反之,若子女有悔意,父母願意原諒並恢復其子女的繼承權,必須用同樣的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表示」才可以,子女若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
遺產繼承 1166條 胎兒繼承權 因考慮到以胎兒為繼承人時,如在母親懷孕期間就分割遺產,可能發生多胞胎實際出生後,繼承人「可能多、可能少」狀況,恐引發爭議。因此草案中明定,應等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主要影響的對象將會是非胎兒的繼承人。
遺產繼承 1165條 縮短遺產禁止分割期限 為活化資產、促進經濟發展,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由十年縮短為五年。此外,現行條文規定若期限屆滿,沒有人繼承財產,則遺產歸屬國庫,容易引發爭議,草案則規定國庫取得賸餘財產後5年內,繼承人仍得請求返還。
遺產繼承 1138條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針對過去繼承順序混淆不清狀況,本次修正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或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例如三兄弟中,老二與父親同時死亡,老二的子女(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 1149條 防第三者條款 過去婚姻第三者與大老婆爭遺產時,均以《民法》「遺產酌給權」,向法院聲請繼承財產,法務部這次提出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中明確規範遺產酌給規定,只有在對象死後、自己「生活陷於困頓」時才可以請求遺產,且時效僅有2至5年,堪稱「防小三爭產條款」。但也有法界人士擔憂,要被法官認定「生活陷於困頓」相當難,會不會反讓真的一直陪在對方身邊的人、同性伴侶等,反而拿不到半毛錢。
遺產繼承 1164條 遺產繼承分割 遺產繼承分割過程若發生爭議,十五年內可請求回復。
遺囑 1189條 須親筆簽名 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號代之。此外,草案雖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但其中有但書指出,若因身體殘障等狀況無法簽名,在密封遺囑中可按指印代替,不過必須由公證人註記原因。
遺囑 1195條 緊急狀況列遺囑 遇重大天災時,可錄音、錄影方式製作口授遺囑,通常情況危難,民眾手邊未必有紙張、書寫用具臨時立遺囑,因此草案放寬承認以錄音、錄影製作「口授遺囑」的效力,民眾若遇強震等重大天災,可拿智慧型手機自拍錄音、錄影,效果將等同正式遺囑。
不過,草案也明定,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除非喪失意識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否則口授遺囑將立即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製作正式遺囑。
遺囑 1189條 遺囑便民條款 草案明定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這四種可用電腦製作書面打字成書面再簽名。
而立遺囑人因聽力、聲音、語言功能障礙無法陳述或口授時,可透過通譯來傳譯,並可錄音錄影存證。
(※備註說明:以上僅供參考,詳細內容均以實際立法通過後之條款或內容為準)

結語:有鑑於時代變遷及家庭結溝的改變等等因素考量,將「民法繼承編」條文中不合時宜的,未來將於本次民法繼承篇及施行法做修正,例如增訂喪失繼承權事由、分割遺產限制的調整、遺囑方式明定、降低特留分比例等,透過此次修正方能全面檢討,並且更能幫助實務案例中許多爭議進一步釐清,尤其是協助民眾在法律權益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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