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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陳慧娥:該買定期保險還是終身保險?
        首先先介紹一下終身險與定期險的差別!其實從保險原理而言,終身險和定期顯示同一種商品,差別在於定期險的保價金在保障期限滿期時就歸為零,而終身險的保價金則累計到104歲以上。

終身險: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自承保日起繳,費一定期間,終身享有投保內容之保險給付。
優點:繳費期間採平準費率收費(費用固定),保單內含保單價值,繳費期間內如果無法負擔或異動,可採減額繳清、展期或解約。
缺點:保險費用較高,當預算有限時,保額相對受到牽制。保額會隨通膨而逐年衰減。
 
定期險:是指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即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保障期間同繳費期間。
優點:定期險保費相對較為便宜,相對在一定預算內可擁有較高保額。
缺點:定期險,在當約定年期到期時,保障隨之終止。雖然定期險繳的保費較少,但是在購買心理上保戶會覺得錢繳出去卻看不到任何回收,會有不划算的感覺,同時試想;客戶在晚年年老力衰之時,又可能失去保險的憑藉,勢必產生心理的恐慌與不安,所幸此點在目前許多定期條款中均附有免健告更約權(Ps契約轉換權)讓保戶在合約期滿前多了一份選擇。

該如何選擇?  依個人經濟狀況與保障需求來決定。

例如:唐中信30歲新婚,唐太太28歲,每月生活費用20000元,父(65歲)母(62歲)孝養金每月10000元,房貸700萬剩餘年限20年。
時下新婚夫妻組織家庭之初,往往每月薪資用來支付生活費用,子女教育費用,房屋貸款後就所剩無幾,通常無力支應較高的保費支出,但此時卻又進入所謂「重大責任期」,對保障的需求明顯增加, 從責任的考量,分析如下:
 
1.對於家人的責任:
生活費通常是最大的一筆花費,別小看食衣住行水電瓦斯,經年累月計算下來額度驚人,對父母孝的責任是為人子女責無旁貸的責任,許多老人晚年多半仍需依靠子女的金錢資助,再加上台灣地區壽命延長,孝養金將會是一筆不小費用,其他如房屋貸款,子女教育費用,醫療看護傷病費用等等,均是經常列入計算的項目。
假設:父母活到82歲,配偶生存至85歲如何買遞減式定期險規劃?
先行評估家庭生活費用比重,ㄧ般少一人會少40%生活費用支出,再計算剩餘年限,如生活費用配偶平均餘命
目前唐太太28歲,預設存活至85歲=85-28=57(剩餘年限)
計算如下:
生活費20000乘0.6乘12個月=(配偶寡居生活費) x12個月=144,000/年
144,000 x57年(剩餘年限57年)=8,208,000 x 先生責任比重60%= 4,924,800(先生照顧妻子未來生活費用,需投保的金額)。
目前市面上的定期壽險有5、10、15、20、30年期(保單年限)或可設定續保至65歲(保障期間同繳費期間) 。
定期壽險在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時身故,保險金一次給付受益人。
然而變額萬能壽險,稱的上終身定期壽險,因保額可以隨時調整,且保費部分投資,保單現值在緊急情況可以提領或做為累積,也是一大優勢。

2.對自己的責任
在成家立業時期,一般稱為重大責任期。此時家庭經濟來源都是薪資收入,在人生重大責任期,因為疾病可能造成的薪資損失家庭負擔,一但生病住院不但會造成收入減少,同時醫療費用也是一大隱憂 ! 可做定期險提高額度,但也必需為未來老年無法持續負擔保費支出做準備,喪葬費用、長期照護(這是無法消滅的風險),終身險的規劃會更無後顧之憂。
薪資損失+病房差額(醫療期望值)+看護費用=醫療缺口。
薪資損失優先選擇日額定期險、醫療期望值可用實支實付定期險做加強,而看護費用應列入終身考量。

3.房貸費用:先評估是否為必需保留資產(假設房子為必需長久居住,則是必要資產)。
用二十年期定期險準備 ! 依照剩餘貸款餘額及房貸年限做規劃,保額計算需將責任比納入考量。

註解責任比:夫妻雙方都有收入,家庭每月總收入為十萬,其中先生收入為六萬,太太為四萬,那責任比重,先生60%太太40%。也就是說:當房貸700萬,那先生必需承擔的責任風險額為420萬,太太為280萬。
 
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轉嫁風險,當然,不是先選擇商品遷就預算再決定保額。而是,將風險化為數字,細項列出再依先後順續來規劃保障內容。且人生不同階段所產生的需求皆有所不同。所以,定期檢視保險內容是必要的,適時的調整會更貼近需求。
就如同人人都需要遮風避雨的房子,可以租也可以買。租或買最大的差別是費用的負擔,但無論租或買都能讓自己有遮風避雨的地方。但決不會為了一定要住自己的買的房子,讓一家四口住在一個套房裡。保險也是一樣,眾多的保險商品,不是找最好的,而是在風險發生時,能給與家庭完整屏障即是最好的選擇。
 
Ps:定期壽險契約轉換權
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將本契約轉換為本公司終身或養老人壽保險:
一、自契約生效日起三年以內。
二、契約距終期日至少尚有五年。
不符前述申請轉換條件者,被保險人應檢附可保性證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轉換。
契約轉換時,不論部份或全部轉換,轉換後之本契約與新保單的保險金額總和以原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限,其轉換部份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抵繳終身或養老人壽保險的保險費,若有餘額則退還要保人。其轉換部份效力亦行終止。
轉換後的新保單,除須符合該險種各項限制以外,其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契約轉換部份當年度的保險金額,亦不得低於轉換後之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如轉換後之新保單具保險金額增額之選擇權,則要保人可於轉換後第五個保單週年日參加此選擇權;或要保人檢附可保性證明,得自當年度行使此選擇權。新保單將以轉換生效日為保單契約的生效日。其保險費是按本契約原核保等級,依轉換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保險單之保險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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